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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善社会救助办法彰显人道关怀

来源: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: 发布时间:2017-03-01

  日前,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到连州市就《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(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开展调研,听取基层在实践该条例时所遇到的问题,并就条例如何真正落地展开讨论。

  据笔者了解,该调研活动基于今年1月条例草案新增的“一个人为单位,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”为背景而开展的,在当天的座谈会上,这一新增条例也成为众人讨论的焦点。不少干部点赞道,这一提法是在现有以户为单位进行救助的框架下,做到既“保户”,又“保人”。

  一部完善的法案或条例,其背后往往深藏千锤百炼般的考验。在本次调研中,不少基层群众代表和干部踊跃提意见,互动气氛高涨,原因既是条例深得民心,也是条例尚有不足之处。例如,有干部说,现实中存在“父母已经去世,爷爷奶奶年迈,或父母在世却患有精神病”的情况,这种情况下,幼儿实际上无人抚养,却不符合救助条件,不少如此类的特殊情况,目前还不在条例的救助之列。基层干部希望调研组能将这些特殊情况纳入到草案中加以考量。

  瑶安乡有群众代表提出,当地一位村民地处偏僻山区,由于交通条件不便、经济条件差,病情发现时已是患癌晚期,但救助申请需要开多个证明,直到该村民去世,仍未走完申请程序。她希望在立法过程中进一步简化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。

  近年来,连州市社会救助投入正在稳步提升。据了解,去年连州市低保资金支出2.73亿元,城乡低保最低标准、平均标准和全市城乡低保人均补差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。但这仅是面上的数据,落到实处和细处,还因条例的漏洞和救助工作的疏忽,导致部分羸弱群体得不到应有的救助,而他们当中的多数,都亟待社会和政府的关怀。

  笔者认为,完善救助条例,相关条例制定部门应本着几个原则:

  确保救助资源真正落到救助对象手上。救助条例现行的救助资源发放办法,均采用自上而下,层层审批,方可落到最末端,也即救助对象的手上,这种“现象”不仅不便于救助资源的管理(成本高且费力),容易出现中间环节管理者监守自盗的行为,且使救助时间在客观上变得缓慢。笔者以为,救助对象在确定后,救助资源应由始端直接向终端一步到位,跳过中间环节。

  完善和扩大条例的救助范围和对象。诚如此前所讨论的,不少处于“特殊情况”的对象,目前尚未纳入条例救助之范畴,笔者建议调研组应充分利用本次基层调研机会,展开充分调查,尽可能摸清所有“特殊情况”,纳入草案中。

  简化救助审批流程。关于对救助对象各方面条件的审批,则是自下而上,且须各个部门分工协作,审批流程显得繁琐和僵化,目前的现实是,救助对象在提出申请后,很可能需要等上个一年半载才能盼到“救命稻草”,而这是诸多申请救助的弱者所等不起的。笔者建议,成立机动性的调查小组,专门对救助对象展开调查,如若经过仔细调查,救助对象情况属实,其身份证明可考,即可考虑救助,而无须将时间浪费在开具种种证明上,也无须让卫计、民政、人社、住建、法制等诸多部门齐齐上阵,莫让病患者病死在寻求救助的路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