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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系困难群众抓落实 扎实推进工作促保障

来源:兰州市民政局 作者: 发布时间:2017-01-24

  社会救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防线,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。在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,李克强总理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作了重要讲话,市委、市政府的高度重视,本着“为民服务、为民解困”的宗旨,将困难群众的疾苦冷暖摆在工作的首要位置,不断探索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,将社会救助工作这项“民心工程”做成人民群众的“满意工程”,切实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,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。

一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。

  为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,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,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,制定了兰州市《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》,通过两项政策的有效衔接,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,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。一是做到政策衔接精准。精准划分农村低保与扶贫对象,针对致贫类型,差异化实施救助。对于无劳动自救能力的农村低保一、二类救助对象,逐步提高救助水平,实行长效救助,保障基本生活水平高于扶贫线;对于有劳动自救能力的对象,实行边救助边扶贫,适度确定低保补差水平,促进劳动自救,坚持“输血”与“造血”并举,实现发展型脱贫。同时要求各县区组织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开展全面摸排工作,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,针对因病、因学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特殊困难群众,及时给与临时救助,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。二是对象类型划分精准。实行保障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构成、家庭收入、家庭财产和民主测评综合加权评定保障对象的“3+1”测评方法和家庭财产核对制度,制定符合各县区实际的分值和比重,对居民收入进行量化核定,同时细化民主评议程序,精准划分低保对象类型。将其中主要劳动力因病、因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纳入一、二类保障对象,其他有劳动自救能力,因自然环境、发展能力等原因造成暂时性贫困的对象划分为三、四类保障对象。将符合三、四类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。实行救助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,做到对象准确、应保尽保。三是补助水平科学精准。参照省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及农民人均纯收入、人均消费支出以及国家农村扶贫标准,科学测算、合理确定当年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,足额落实低保配套资金,确保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,一、二类低保对象逐年实现政策性脱贫。

二、健全完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制度政策,确保农村特困人员老有所依、老有所养

  特困供养人员没有劳动能力、没有经济来源、没有法定抚养赡养人,是最困难、最脆弱的人群,为确保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,制订了《兰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》,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化建设,完善社会救助体系,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。一是满足基本生活条件。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供给粮油、副食品、生活用燃料、服装、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,冬、夏两季为每位救助供养对象提供不少于两套的换洗衣物、床单和被褥,通过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,并为集中救助供养对象每月发放适量的零用钱。二是提供医疗护理照料。由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,村(居)民委员会落实专人或亲属给予包括日常生活、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,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,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,由县(区)人民政府列支专门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。三是提供住房救助。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,确保通风、采光、安全及照明,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,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、发放住房租赁补贴、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,确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住房质量应达到当地平均水平,具备安全可靠、供电保暖、防风防雨、照明等条件,能够满足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正常生活需要。四是提供教育救助。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,给予教育救助;对在高中教育(含中等职业教育)、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,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。五是提供殡葬服务。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,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,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委托村(居)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。丧葬费标准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,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,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。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,按协议办理。

三、科学测算保障标准,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

  为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,根据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提高城乡低保、农村特困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》精神,我局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了衔接,结合全市物价上涨联动机制,科学合理测算保障标准及资金预算,联合印发了《关于提高2017年城乡低保、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》,确定从2017年1月1日起,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8%,五区由每人每月567元提高到612元、三县由每人每月426元提高到460元;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7.21%,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986元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3500元,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,重点保障一、二类对象,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85元提高到292元,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49元提高到275元;全市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提高7.12%,每人每年由5900元提高到6320元,分散供养标准提高6.84%,每人每年由4825元提高到5155元。同时,针对依靠家庭抚养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员,单独予以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,进一步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的家庭基本生活问题。

四、加大专项救助力度,有效缓解困难群众临时性困难及看病就医问题

  一是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服务功能。2015年12月,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了医疗救助“一站式”即时结算服务,简化了审核审批程序、缩短了医疗救助时限,极大的方便了全市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,并将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由26种扩充至52种,取消了一般性疾病救助的病种限制,救助金额由30000元-60000元提高至40000元-80000元。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不断完善,我局将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服务功能,根据省民政厅的指导标准,逐步扩大救助病种、提高救助金额、提升救助比例,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、返贫造成的家庭基本生活困难,缓解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难的问题。二是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。针对因火灾、车祸等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家庭,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给与临时救助,根据省民政厅《关于调整临时救助指导标准》的意见精神,与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相结合,针对困难家庭实际情况及困难程度,适当提高救助幅度,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到有效保障。三是探索商业保险对医疗救助领域有效补充。运用市场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方式,利用商业保险的经济杠杆,实现商业保险对现有政府救助领域的有效补充,制定了《兰州市“两保一孤”实施方案》,为全市农村一、二类低保对象及孤儿提供医疗救助以外的商业医疗保险补助,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,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政策与现代保险服务业有效衔接,助力精准扶贫,聚焦农村特困人群就医支出负担影响基本生活问题,缓解贫困人口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压力,保障农村低保、五保对象基本生活、医疗权益,不断提升全市医疗救助服务水平。